Page 176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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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負擔。
                           提單之最後持有人必須清償訂有費用後,始可要求船東交付貨物,

                       否則船東將行使貨物留置權,徒增收貨人 (進口商) 之負擔。
                           綜合上述原因,UCP600 第 19、20、21 條 a 項 VI 款,除信用狀另有

                       規定外,於海運或涵括海運之多式運送之場合,銀行將拒絕載明傭船契
                       約性質之運送單據 (Charter Party B/L)。
















                           英  國  A 公   司  向  台  灣  B 公  司  訂  貨  ,  所  開  來  之  L/C 上  面  載  有  由
                       Forwarding Agent 簽發之“Certificate of Receipt”代替 B/L 之條文,而且該

                       單據上面不能顯示 B 公司 (出口商) 及 A 公司 (買方) 名稱、地址、單價、

                       總金額、交貨條件等與交易有關之資料,更要求以 Forwarding  Agent 為
                       發貨人 (Shipper),請問這些條款對本公司之權益有否影響?





                       一、依據 UCP600 第 2 條定義


                           「信用狀」之定義:「意指任何安排,不論其名稱或措辭為何,其
                       係不可撤銷且因而構成開狀銀行對符合之提示須兌付之確定承諾。」
                           所謂「符合之提示」依 UCP600 第 2 條之定義:「意指依照信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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