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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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61
三、託運方式
定期船:以一般不特定的多數託運人為服務對象,承運零星件貨,
種類多,數量不拘。
不定期船:以艙位包租方式承攬業務,服務對象以簽訂傭船契約之
託運人為限。
四、運費
定期船:依照當地政府核准或報備的費率表的規定收運費,運費較高。
不定期船:依租船契約內運費費率收取運費較低。
五、裝卸責任
定期船:裝貨、卸貨費用多由船方負擔。
不定期船:裝貨、卸貨費用多由貨方負擔,或另行約定。
傭船提單 (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 又稱不定期船運提
單,國際貿易所採用者,乃係傭船人為運送大宗物資直航特定目的港,
而與船東訂定之「傭船契約」。船東按契約所約定之條件,將船舶之全
部或一部分供傭船人使用,船東收到傭船人託運之貨物時,由船東或其
代理人依「傭船契約」(CHARTER PARTY 簡稱為 C/P) 簽發「傭船提
單」。
一 般 傭 船 提 單 上 均 列 載 有 “ALL OF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PER CHARTER PARTY NO……DATE……”或類似條
款,表示提單運送條款以「傭船契約」為憑,而「傭船契約」係完全出
自船東與傭船人個別約定。傭船人 (如出口商) 往往為了節省開支,而船
東為了討好傭船人,諸多費用常避而不言,最後全轉由收貨人 (進口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