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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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發,並非裝上後才簽發,顯然它係屬備運提單性質,它是由航空公
                           司或所出具之收據,其主要作用為:

                            1. 貨物之收據:當託運人 Shipper 把貨物交給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承
                              運後,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將空運提單之「託運人聯  (For

                              Shipper)」交給託運人,作為收到貨物之收據。
                            2.  運  輸  契  約  之  憑  證  :  在  空  運  提  單  正  本  背  面  附  有  「  運  輸  條  款

                              (Conditions  of  Carriage)」,用以規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亦即
                              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之根據,託運人將貨物交給航空公司或其代

                              理人後,雙方會同在空運提單 For  Consignee 聯簽字,簽字後運送
                              契約隨即生效。

                            3.  運費之證明文件:空運提單上記載貨主  (託運人或受貨人)  應負擔
                              之費用。

                            4.  運送人之貨運人員處理貨物裝卸,及運送人交貨之依據,此外還
                              作為受貨人報關之依據:當託運人將貨物送交給航空公司或其代

                              理人託運時,依規定由託運人填製空運提單,依華沙公約規定,

                              每份空運提單有三份正本,三份正本中第一聯由託運人簽署交給
                              運送人或其代理人存執,做為運輸契約憑證,第二聯運送人為託

                              運人會同簽署,連同貨物隨機送交受貨人作為核收貨物之依據,
                              第三聯由運送人簽署,於收到貨物後,交付託運人作為收到貨物

                              運輸契約證明及辦理押匯之用。

                       二、空運提單依簽發人之不同可分為:


                            1.  主提單  (Master  Air  Waybill,  MAWB):指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所簽發的空運提單。
                            2. 分提單 (House Air Waybill, HAWB):稱為子提單,指由航空貨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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