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184
170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發,並非裝上後才簽發,顯然它係屬備運提單性質,它是由航空公
司或所出具之收據,其主要作用為:
1. 貨物之收據:當託運人 Shipper 把貨物交給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承
運後,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將空運提單之「託運人聯 (For
Shipper)」交給託運人,作為收到貨物之收據。
2. 運 輸 契 約 之 憑 證 : 在 空 運 提 單 正 本 背 面 附 有 「 運 輸 條 款
(Conditions of Carriage)」,用以規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亦即
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之根據,託運人將貨物交給航空公司或其代
理人後,雙方會同在空運提單 For Consignee 聯簽字,簽字後運送
契約隨即生效。
3. 運費之證明文件:空運提單上記載貨主 (託運人或受貨人) 應負擔
之費用。
4. 運送人之貨運人員處理貨物裝卸,及運送人交貨之依據,此外還
作為受貨人報關之依據:當託運人將貨物送交給航空公司或其代
理人託運時,依規定由託運人填製空運提單,依華沙公約規定,
每份空運提單有三份正本,三份正本中第一聯由託運人簽署交給
運送人或其代理人存執,做為運輸契約憑證,第二聯運送人為託
運人會同簽署,連同貨物隨機送交受貨人作為核收貨物之依據,
第三聯由運送人簽署,於收到貨物後,交付託運人作為收到貨物
運輸契約證明及辦理押匯之用。
二、空運提單依簽發人之不同可分為:
1. 主提單 (Master Air Waybill, MAWB):指由航空公司或其代理人
所簽發的空運提單。
2. 分提單 (House Air Waybill, HAWB):稱為子提單,指由航空貨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