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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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狀、押匯文件製作相關疑難問題 171
承攬業者或併裝業者所簽發的空運提單,在實務上,他們先向貨
主承攬貨物,予以併裝後,再以託運人身分將貨物轉交航空公司
運送,貨物運到目的地後,再由其代理行拆卸,再交給指定實際
受貨人,他們並非實際的航空運送人或運送人的代理,故其簽發
的分提單與海運 Forwarder′s B/L 一樣,只具有貨主與承攬業者間
之運送契約,一旦發生糾紛,貨主只能向航空貨運之承攬人主張
權利,而不能自航空公司主張任何權利。
據此,除非信用狀另有規定外,銀行將拒絕受理由運輸承攬人簽
發的運輸單證,但若以運送人或其代理人之身分簽發者不在此
限。
本公司以 L/C 為付款方式出口電子零件乙批到法國里昂 (Lyon) 其中
SWIFT L/C 上列有下列條款:
43T:transshipment:not allowed
46A:documents required:clean air waybill consigned to ××× bank
marked “freight collect ” and credit number
44A:loading on board/dispatch/taking in charge at/from Taiwan
44B:for transportation to :Lyon, France
押匯後不久收到開狀銀行以下列理由電文拒絕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