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P. 198
18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此種裝船通知常見於信用狀中,出口商所須瞭解的問題有二;一種
為究竟是否要提示裝船通知之副本,此涉及單據條件問題之規定,而本
題依規定仍須提示受益人傳真裝船通知明細之副本 (COPY)。另一為「裝
船通知」之發出 (即傳真時間),依信用狀規定必須於裝船前三日為之,
因此本題裝船通知發出之時間就值得探討。茲說明於後:
(一)本題賣方基於風險考量,於未接獲買方所開信用狀時,不敢冒然
發貨,應是正確的選擇,蓋因買方雖然聲稱信用狀已開出,但賣
方查詢銀行皆無訊息,有可能是銀行之作業費時,或者可能買方
根本未到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無論如何,賣方都應有風險觀
念,以免先行出貨,而信用狀無法開至或其信用狀內容有窒礙難
行之條款,而造成單據瑕疵無法押匯或押匯後遭致開狀銀行或開
狀申請人拒絕付款的損失。其情形如本題所述,賣方如依買方要
求,於 12 月 20 日 (周六) 當天接到信用狀時就急忙出貨,則依特
別條款規定,裝船通知必定無法於裝船前三天發出,此將造成瑕
疵單據,恐給買方製造拒付之藉口,對買方而言,實相當不利
的。
(二)為符合本題特別條款之規定,賣方必須妥適安排船期,同時於裝
船日確定前三日務必通知買方,如此才不會造成單據瑕疵,徒增
賣方拒付的機會。
二、然就一般國際貿易實務上來看,「裝船通知」之發出一般通常會於
確定裝船 (Shipment) 日期後發出,很少有裝船前發出之情形,因為
出口商於按一般貨物出口通關作業程序,完成出口作業以致貨物確
實已裝船,向船公司取得提單,辦理押匯,其過程難免有延誤或自
己無法控制的地方,尤其船公司之裝船作業更是賣方自己無法掌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