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參篇 (增修訂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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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進出口貿易與押匯實務疑難問題解析  (參篇)






                           此種裝船通知常見於信用狀中,出口商所須瞭解的問題有二;一種
                       為究竟是否要提示裝船通知之副本,此涉及單據條件問題之規定,而本

                       題依規定仍須提示受益人傳真裝船通知明細之副本  (COPY)。另一為「裝
                       船通知」之發出  (即傳真時間),依信用狀規定必須於裝船前三日為之,

                       因此本題裝船通知發出之時間就值得探討。茲說明於後:
                       (一)本題賣方基於風險考量,於未接獲買方所開信用狀時,不敢冒然

                              發貨,應是正確的選擇,蓋因買方雖然聲稱信用狀已開出,但賣
                              方查詢銀行皆無訊息,有可能是銀行之作業費時,或者可能買方

                              根本未到銀行申請開發信用狀,無論如何,賣方都應有風險觀
                              念,以免先行出貨,而信用狀無法開至或其信用狀內容有窒礙難

                              行之條款,而造成單據瑕疵無法押匯或押匯後遭致開狀銀行或開

                              狀申請人拒絕付款的損失。其情形如本題所述,賣方如依買方要
                              求,於 12 月 20 日  (周六)  當天接到信用狀時就急忙出貨,則依特
                              別條款規定,裝船通知必定無法於裝船前三天發出,此將造成瑕

                              疵單據,恐給買方製造拒付之藉口,對買方而言,實相當不利

                              的。
                       (二)為符合本題特別條款之規定,賣方必須妥適安排船期,同時於裝

                              船日確定前三日務必通知買方,如此才不會造成單據瑕疵,徒增
                              賣方拒付的機會。


                       二、然就一般國際貿易實務上來看,「裝船通知」之發出一般通常會於

                           確定裝船  (Shipment)  日期後發出,很少有裝船前發出之情形,因為
                           出口商於按一般貨物出口通關作業程序,完成出口作業以致貨物確

                           實已裝船,向船公司取得提單,辦理押匯,其過程難免有延誤或自
                           己無法控制的地方,尤其船公司之裝船作業更是賣方自己無法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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