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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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某甲 (定作人) 與A營造公司 (承攬人) 於民國 99 年 1 月簽訂承攬
契約,在某甲之土地上興建 5 層樓之透天厝,民國 100 年 1 月興建完
成並辦妥所有權登記,但某甲因積欠銀行貸款未清償,該土地及房屋
均被銀行聲請法院查封,並經拍賣拍定,法院作成分配表時,按各債
權人之債權比例分配案款,但參與分配之A公司對分配表聲明異議,
主張其承攬關係所生之債權有法定抵押權,應較銀行之普通債權優先
受償,銀行對於A公司之異議表示反對,於是A公司對該銀行提起分
配表異議之訴。
一、民法第 513 條有關承攬之抵押權如何修正?
二、修正後民法第 513 條之承攬抵押權,究係採「登記生效主義」?
抑或「登記對抗主義」?亦即,抵押權是否應經登記始生效力?
抑或不須登記即有抵押權效力,僅不能對抗第三人而已?
三、民法第 513 條之抵押權是否仍稱之為「法定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