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義,不得對第三人執行,在抵押權人未對某甲取得本案
勝訴確定或宣告假執行之判決前,其請求為無理由。
(二)
甲說:此項租金屬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執行法院應依對於
財產權之執行程序執行之 (強執法第 115 條),如某丙不
自動履行,執行法院可依據該拍賣抵押物裁定對之逕為
強制執行。
乙說:拍賣抵押物之裁定係對物之執行名義,不得對第三人執
行,在抵押權人未對某甲取得本案勝訴確定或宣告假執
行之判決前,執行法院不得對丙逕為強制執行。
研討結論:採甲說。
註 4:謝在全著,民法物權論 (中),民國 99 年修訂版,第 380 頁參
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