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1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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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不動產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增建物及法定孳息)  159




                                   或於原建築物再行擴建或增建者,除應認為係抵押物之從物,
                                   或因添附而成為抵押物之一部者外,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就原

                                   設定抵押權部分及其營造、擴建或增建部分分別估定價格,並
                                   核定其拍賣最低價額後一併拍賣之。但抵押權人就營造、擴建

                                   或增建部分,無優先受償之權。






















                                  甲公司將其土地及廠房設定抵押權予A銀行,向A銀行融資,授
                             信額度高達新台幣 1 億元,融資期間,甲公司將土地上之未使用部分

                             出租予乙公司,由乙公司在土地上興建倉庫存放物品。嗣後,甲公司

                             因經營不善借款發生延滯,A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該廠商及土地
                             時,因倉庫非甲公司所有,故未能一併查封,A銀行見狀,預期將來
                             拍賣廠房土地時可能因此無法順利拍定,故向執行法院聲請將倉庫

                             「併付拍賣」,惟遭法院駁回,理由是該倉庫非甲公司所興建,不符

                             合「併付拍賣」之要件,A銀行則向法院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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