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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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不動產抵押權標的物之範圍 (增建物及法定孳息)  155




















                                  張三提供四層樓公寓之第四層設定抵押權予A銀行,辦理房屋貸

                             款,嗣後因貸款逾期未還,A銀行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獲准,繼
                             而聲請強制執行,查封該不動產,當引導法院查封時,發現頂樓有增

                             建物,且增建物興建完成之時間在抵押權設定之前,A銀行請法院人
                             員連同頂樓陽台上之增建物一併查封,惟法院人員勘察後,認為該增

                             建物具有獨立性,非抵押權效力所及,且為抵押權設定之前即已興
                             建,故A銀行憑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無法查封該增建物。










                             一、增建物如非抵押權效力所及,如何對該增建物強制執行?
                             二、對於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增建不動產強制執行,須要何種執行名

                                  義?該增建物為抵押權設定前興建,或抵押權設定後興建,有無
                                  不同?

                             三、A 銀行若取得適當之執行名義,且法院就增建物准予強制執行,
                                  A銀行有無優先受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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