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2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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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債務人甲將不動產設定抵押權予銀行之後,於該不動產上增建無

                        獨立樓梯或出入道路,非經過原建物內部無法與外界交通之違章建
                        物,嗣經債權人以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對該不動產及違章建物強制執

                        行,法院以該違章建物為不具獨立性之附加建築物,依民法第 862 條
                        第 3 項之規定有抵押權效力,就該增建物所賣得價金優先分配予A銀

                        行,普通債權人乙對於分配表聲明異議,認為該違章建物為抵押權設
                        定之後所建,應非抵押權效力所及。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後所增加之從物或附加之建物,是否為抵押權效力
                        所及?






                        ►民法第 68 條及第 8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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