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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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付拍賣,就建築物部分,是否亦須經法院許可拍賣
                                         之裁定,始可拍賣?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民法第 877 條雖明定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將

                                     抵押土地上之建築物併付拍賣,然必經抵押權人依法聲
                                     請經法院裁定准許併付拍賣而後始得併予執行,蓋強制

                                     執行應以執行名義所載範圍為準,執行法院無權就執行
                                     名義以外之建築物部分併付拍賣。

                              乙說:否定說。執行法院執行時常遇有房屋設定抵押權後,另
                                     行加建廚房、廁所等情形者,實務上均將該部分併付拍

                                     賣,準此,為方便計,似無強令聲請人就建築物部分,
                                     亦必須取得許可拍賣裁定之必要。

                              結論:採乙說。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

                                  依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1 項 (三)  規定:
                              「土地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於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或

                              於原建築物再行擴建或增建者,......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就原設
                              定抵押權部分及其營造,擴建或增建部分分別估定價格,並核

                              定其拍賣最低價額後一併拍賣之。」故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
                              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經執行法院認為必要,將

                              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時,就建築物部分,無須再經法院為
                              許可拍賣之裁定。研討結論採乙說,核無不合。


                        註 2: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2 項:

                              (三)  土地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於土地上營造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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