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0 -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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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 銀行不動產抵押權實務-九類關鍵問題
付拍賣,就建築物部分,是否亦須經法院許可拍賣
之裁定,始可拍賣?
討論意見:
甲說:肯定說。民法第 877 條雖明定抵押權人於必要時,得將
抵押土地上之建築物併付拍賣,然必經抵押權人依法聲
請經法院裁定准許併付拍賣而後始得併予執行,蓋強制
執行應以執行名義所載範圍為準,執行法院無權就執行
名義以外之建築物部分併付拍賣。
乙說:否定說。執行法院執行時常遇有房屋設定抵押權後,另
行加建廚房、廁所等情形者,實務上均將該部分併付拍
賣,準此,為方便計,似無強令聲請人就建築物部分,
亦必須取得許可拍賣裁定之必要。
結論:採乙說。
司法院第一廳研究意見:
依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1 項 (三) 規定:
「土地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於土地上營造建築物或
於原建築物再行擴建或增建者,......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就原設
定抵押權部分及其營造,擴建或增建部分分別估定價格,並核
定其拍賣最低價額後一併拍賣之。」故土地所有人於設定抵押
權後,在抵押之土地上營造建築物,經執行法院認為必要,將
其建築物與土地併付拍賣時,就建築物部分,無須再經法院為
許可拍賣之裁定。研討結論採乙說,核無不合。
註 2: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 42 項:
(三) 土地或建築物設定抵押權後,抵押人於土地上營造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