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9 - OBU實戰指南-掌握人民幣OBU新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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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變更機構所在地。

                                             三、變更負責人。
                                             四、變更營業所用資金。
                                             五、受讓或讓與其他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全部或主要部

                                                 分之營業或財產。
                                             六、暫停營業、復業或終止營業。
                                  第 22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
                                             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辦理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以外之業務。
                                             二、違反第七條、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三、未依第二十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或未依同
                                                 條規定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他報告。
                                             四、未依規定按年繳交特許費。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仍不予改正

                                             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其情
                                             節重大者,並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其一定期間營業。

                                             二、廢止其特許。
                                  第 22-1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管理辦法中之下
                                             列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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