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OBU實戰指南-掌握人民幣OBU新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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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台商融資信用保證要點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為協助在無承辦銀行地區 (如西
非) 或貸款利率較高地區 (如中南美洲及部分東南亞地區) 之台商
增闢融資管道,特修正本基金辦理台商融資信用保證要點部分條
文內容,將國內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 納入本基金之承
辦銀行。
一、本基金為配合政府政策,協助經經濟部核准或核備在國外
(包括大陸及香港、澳門) 投資設立之營利事業,獲得金融機
構 (含國內銀行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之融資而提供信用保
證,除依本基金審查及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外,特訂定本要
點。
二、保證對象:經經濟部核准或核備在國外投資設立之營利事業。
三、信用保證之授信:與本基金簽訂信用保證契約之金融機構
(以下簡稱承辦銀行) 依本要點之規定所辦理之授信。
四、融資用途:以用於營業週轉或購置營業用固定資產、機器設
備為限。
五、融資額度:
(一)不超過該事業最近一年根據會計師簽證或編製決算財務報
表之淨值之兩倍,但因地區特殊性質、商業習慣、或提供
可靠之擔保品、或參考營業額,而經本基金核准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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