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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責任


                                 台灣配偶因台商包二奶而導致離婚,可提出民事訴訟要求

                             損害賠償。按現行兩岸判決互相承認的作法,將來台灣配偶可
                             以就台商在台灣及大陸財產分別加以強制執行,無須擔心人才

                             兩失。但是必須注意以上民事判決必須於一年內執行。也就是
                             台灣配偶可依台灣法院判決書經過海基會的文書認證,向大陸
                             法院訴請執行台商大陸之財產。反之,也可依大陸法院判決書

                             經過海協會的文書認證,向台灣法院訴請執行台商台灣財產。
                             但是以上兩岸法院判決書有效期間祗有一年,也就是若法院判

                             決書為 1 月 1 日則當事人必須於 12 月 31 日以前向兩岸法院提
                             出請求,否則逾期一年無效。

                                 依大陸法院規定民事官司可委託代理人出庭、離婚官司多

                             會要求台灣配偶親自出庭。但是大陸法院對於台商包二奶案件
                             之判決一般較有利於台灣配偶,所以,建議台灣配偶於大陸法
                             院提出訴訟為佳,如此在民刑事上皆可獲得較滿意之解決方

                             案。

                                 在此必須提出說明:在台商包二奶案件中主要關係人二奶
                             一點責任也沒有,台灣配偶不得對二奶求償。也就是台灣配偶

                             不得以台灣之處理方式對待二奶,以免觸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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