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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但以出具本項文件之台商股東出資比率已達該事
業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即可)。
(三)營運狀況報告書。
(四)經經濟部核准或核備在國外投資設立營利事業之證明文
件影本。
(五)會計師簽證或編製之財務報表。
(六)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該事業註冊 (登記) 之文件影本及營
業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七)股東名簿 (必須表明出資金額及持股比率)。
(八)在國內原經營事業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
登記證影本或母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相關文件或其他
經本基金認可者。
(九)參加當地台灣商會會員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依承辦銀行或本基金另行要求提供之文件。
十三、受理申請單位:與本基金簽約合作之承辦銀行。
十四、承辦銀行須在本基金簽發信用保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與申
請人簽約,如屆期須延長簽約期限,則須經本基金同意。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基金之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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