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4 - OBU實戰指南-掌握人民幣OBU新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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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但以出具本項文件之台商股東出資比率已達該事
                                      業之百分之五十以上即可)。
                                   (三)營運狀況報告書。

                                   (四)經經濟部核准或核備在國外投資設立營利事業之證明文
                                      件影本。
                                   (五)會計師簽證或編製之財務報表。

                                   (六)當地主管機關核准該事業註冊 (登記)  之文件影本及營
                                      業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七)股東名簿 (必須表明出資金額及持股比率)。
                                   (八)在國內原經營事業之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工廠
                                      登記證影本或母子公司或關係企業之相關文件或其他

                                      經本基金認可者。
                                   (九)參加當地台灣商會會員之證明文件。
                                   (十)其他依承辦銀行或本基金另行要求提供之文件。

                             十三、受理申請單位:與本基金簽約合作之承辦銀行。
                             十四、承辦銀行須在本基金簽發信用保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與申
                                   請人簽約,如屆期須延長簽約期限,則須經本基金同意。
                             十五、本要點未規定之事項,悉依本基金之規定辦理。
                             十六、本要點經本基金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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