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OBU實戰指南-掌握人民幣OBU新商機
P. 240

一、違反有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限制。

                                       二、於主管機關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其業務財
                                           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時,隱匿、毀損有關文件或規
                                           避、妨礙、拒絕檢查。

                                       三、違反主管機關就其資金運用範圍中投資外幣有價
                                           證券之種類或限額規定。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仍不予改正
                                       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其情

                                       節重大者,並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其一定期間營業。

                                       二、廢止其特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依前條或前二項規定受罰後,對
                                       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
                             第 22-2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3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4 條    本條例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226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