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0 - OBU實戰指南-掌握人民幣OBU新商機
P. 240
一、違反有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
限制。
二、於主管機關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其業務財
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時,隱匿、毀損有關文件或規
避、妨礙、拒絕檢查。
三、違反主管機關就其資金運用範圍中投資外幣有價
證券之種類或限額規定。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依前項規定處罰後,仍不予改正
者,得依原處罰鍰按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其情
節重大者,並得為下列之處分:
一、停止其一定期間營業。
二、廢止其特許。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依前條或前二項規定受罰後,對
應負責之人應予求償。
第 22-2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違反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者,處新
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 23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 24 條 本條例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
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