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5 - OBU實戰指南-掌握人民幣OBU新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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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之外匯存款,得向該分行申請解約或解約後辦理匯
                                          款,不受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限制。

                                  第 4-1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將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委託經
                                            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同一銀行 (以下簡稱指
                                            定銀行)  代為處理,指定銀行處理時,應帳列國際金

                                            融業務分行。
                                            前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委託指定銀行代為處理之業
                                            務範圍,包括經主管機關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
                                            關係條例許可辦理之兩岸金融業務;其控管作業應依

                                            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規定辦理,並由國際金融業務
                                            分行統籌負責。

                                            指定銀行代為處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各項業務,向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收取合理對價以支應其營業費用
                                            者,該收入應列為指定銀行之所得,並依規定申報繳
                                            稅;指定銀行未向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收取對價時,其

                                            代為處理各項業務之費用,不得以費用列支。
                                  第 5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
                                          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銀行法及中央銀

                                          行法等有關規定之限制。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關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授信及其他
                                           交易限制、主管機關檢查或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檢查、財

                                           務業務狀況之申報內容及方式、經理人資格條件、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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