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OBU實戰指南-掌握人民幣OBU新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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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使用之各種憑證,免徵印花稅。但
                                     與中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間或

                                     非屬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業務所書立之憑證,其徵免應依
                                     照印花稅法之規定辦理。
                             第 16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

                                     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
                                     扣繳所得稅。
                                     前項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規定,自中
                                     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7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其總行所在國法律及其金融主管
                                     機關規定,應提之呆帳準備外,免提呆帳準備。

                             第 18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除依法院裁判或法律規定者外,對
                                     第三人無提供資料之義務。
                             第 19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與其總行及其他國際金融機構,往來
                                     所需自用之通訊設備及資訊系統,得專案引進之。

                             第 20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每屆營業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
                                     書、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
                                     關得隨時令其於限期內,提供業務或財務狀況資料或其

                                     他報告。但其資產負債表免予公告。
                             第 21 條   (刪除)
                             第 21-1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報經金管會
                                       核准,並副知中央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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