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OBU實戰指南-掌握人民幣OBU新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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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
                                         融機構銷售本行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

                                         證。
                                     四、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
                                         融機構之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

                                         務。
                                     五、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
                                         機構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
                                         收。

                                     六、辦理該分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
                                         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匯兌、外匯

                                         交易、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七、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八、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九、對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

                                         機構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保管、代理及顧問
                                         業務。
                                     十、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

                                     前項所稱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指經中央銀行許可辦
                                     理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中華民

                                     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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