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4 - OBU實戰指南-掌握人民幣OBU新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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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
融機構銷售本行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
證。
四、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
融機構之外幣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
務。
五、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
機構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
收。
六、辦理該分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
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匯兌、外匯
交易、資金借貸及外幣有價證券之買賣。
七、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有價證券承銷業務。
八、境外外幣放款之債務管理及記帳業務。
九、對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
機構辦理與前列各款業務有關之保管、代理及顧問
業務。
十、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外匯業務。
前項所稱中華民國境內金融機構,指經中央銀行許可辦
理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中華民
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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