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OBU實戰指南-掌握人民幣OBU新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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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金融業務分行融資時,應依照向國外銀行融資之有關
法令辦理。
第 7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收受外幣現金。
二、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
第 8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非經中央銀行核准,不得辦理外幣
與新臺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務。
第 9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
務。
第 10 條 本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總行同址營
業;外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經指定
辦理外匯業務之分行同址營業。
第 11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存款免提存款準備金。
第 12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由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與客戶自行約定。
第 13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
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
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第 14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
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
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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