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7 - OBU實戰指南-掌握人民幣OBU新商機
P. 237

際金融業務分行融資時,應依照向國外銀行融資之有關
                                          法令辦理。

                                  第 7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外匯存款,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收受外幣現金。
                                           二、准許以外匯存款兌換為新臺幣提取。

                                  第 8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非經中央銀行核准,不得辦理外幣
                                          與新臺幣間之交易及匯兌業務。
                                  第 9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不得辦理直接投資及不動產投資業
                                          務。

                                  第 10 條  本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總行同址營
                                          業;外國銀行設立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得與其經指定

                                          辦理外匯業務之分行同址營業。
                                  第 11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存款免提存款準備金。
                                  第 12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由國際金融業
                                          務分行與客戶自行約定。

                                  第 13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
                                          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
                                          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第 14 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銷售額,免徵營業稅。但銷售與中
                                          華民國境內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銷售
                                          額,其徵免應依照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之規定辦
                                          理。





                                                                                       223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