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6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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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利事業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超過前項標準者,得在其以前三
                          個年度依法得列報實際發生呆帳之比率平均數限度內估列之。

                          營利事業下年度實際發生之呆帳損失,如與預計數額有所出入者,應於預
                          計該年呆帳損失時糾正之,仍使適合其應計之成數。

                          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及各項欠款債權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為實際發生
                          呆帳損失:

                          一、因倒閉逃匿、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
                              不能收回者。

                          二、債權中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者。
                          前項債權於列入損失後收回者,應就其收回之數額列為收回年度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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