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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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
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
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
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
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
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 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
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 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
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
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
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
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
限。
6.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
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
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
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 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
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
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
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
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