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4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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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
                                      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

                                      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3.  醫藥及生育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醫藥費及

                                      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
                                      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但受有

                                      保險給付部分,不得扣除。
                                   4.  災害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遭受不可抗力之

                                      災害損失。但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不得扣除。
                                   5.  購屋借款利息: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購買自用住

                                      宅,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之利息,其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
                                      數額以三十萬元為限。但申報有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者,其

                                      申報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金額,應在上項購屋借款利息中減
                                      除;納稅義務人依上述規定扣除購屋借款利息者,以一屋為

                                      限。
                                   6.  房屋租金支出: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

                                      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
                                      付之租金,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二萬元為限。但申

                                      報有購屋借款利息者,不得扣除。
                             (三)特別扣除額:

                                   1.  財產交易損失: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交易損
                                      失,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

                                      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
                                      得以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財產交易損失之計

                                      算,準用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類關於計算財產交易增益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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