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5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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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相關法律 205
定。
2.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之薪資
所得,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十萬元為限。
3. 儲蓄投資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
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
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
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
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
4. 身心障礙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及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
四款規定之病人,每人每年扣除十萬元。
5. 教育學費特別扣除:納稅義務人就讀大專以上院校之子女之
教育學費每人每年之扣除數額以二萬五千元為限。但空中大
學、專校及五專前三年及已接受政府補助者,不得扣除。
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之薪資所得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
者,該薪資所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應自分開計算稅額之
薪資所得中減除;其餘符合前項規定之免稅額或扣除額,不得自分開計算
稅額之薪資所得中減除,應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
依第七十一條規定應辦理結算申報而未辦理,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
者,均不適用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列舉扣除額之規定。
第 49 條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債權之估價,應以其扣除預計備抵呆帳後之數額為標
準。
前項備抵呆帳,應就應收帳款與應收票據餘額百分之一限度內,酌量估
列;其為金融業者,應就其債權餘額按上述限度估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