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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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相關法律 201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
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
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
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
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
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
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
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
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
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
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
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
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