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1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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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相關法律  201




                                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
                                一、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

                                    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
                                    所得額。

                                二、財產或權利原為繼承或贈與而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繼
                                    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之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

                                    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個人購買或取得股份有限公司之記名股票或記名公司債、各級政府發

                                    行之債券或銀行經政府核准發行之開發債券,持有滿一年以上者,於
                                    出售時,得僅以其交易所得之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其餘半數免稅。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凡參加各種競技比賽及各
                                種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皆屬之:

                                一、參加競技、競賽所支付之必要費用,准予減除。
                                二、參加機會中獎所支付之成本,准予減除。

                                三、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除依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
                                    綜合所得總額。

                                第九類:退職所得:凡個人領取之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
                                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

                                險給付等所得。但個人歷年自薪資所得中自行繳付之儲金或依勞工退休金
                                條例規定提繳之年金保險費,於提繳年度已計

                                入薪資所得課稅部分及其孳息,不在此限:
                                一、一次領取者,其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
                                         得額為零。

                                   (二)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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