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6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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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所得稅法
第 4 條
下列各種所得,免納所得稅:
一、(刪除)
二、(刪除)
三、傷害或死亡之損害賠償金,及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取得之賠償金。
四、個人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
償。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或按期領取
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以一次或全年按期領取總額,與第十四條第
一項規定之退職所得合計,其領取總額以不超過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
類規定減除之金額為限。
五、公、教、軍、警人員及勞工所領政府發給之特支費、實物配給或其代
金及房租津貼。公營機構服務人員所領單一薪俸中,包括相當於實物
配給及房租津貼部分。
六、依法令規定,具有強制性質儲蓄存款之利息。
七、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給付。
八、中華民國政府或外國政府,國際機構、教育、文化、科學研究機關、
團體,或其他公私組織,為獎勵進修、研究或參加科學或職業訓練而
給與之獎學金及研究、考察補助費等。但受領之獎學金或補助費,如
係為授與人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適用之。
九、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之外交官、領事官及其他享受外交官待遇人
員在職務上之所得。
十、各國駐在中華民國使領館及其附屬機關內,除外交官、領事官及享受
外交官待遇之人員以外之其他各該國國籍職員在職務上之所得。但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