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9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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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相關法律 199
之。
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或合作社社員所獲分配之盈餘總額,應按股
利憑單所載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與可扣抵稅額之合計數計算之;合夥人應
分配之盈餘總額或獨資資本主經營獨資事業所得之盈餘總額,應按核定之
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之。
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凡執行業務者之業務或演技收入,減除業務所房
租或折舊、業務上使用器材設備之折舊及修理費,或收取代價提供顧客使
用之藥品、材料等之成本、業務上雇用人員之薪資、執行業務之旅費及其
他直接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其業務收支項目;
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最少應保存五年;帳簿、憑證之
設置、取得、保管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執行業務者為執行業務而使用之房屋及器材、設備之折舊,依固定資產耐
用年數表之規定。執行業務費用之列支,準用本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
規定;其帳簿、憑證之查核、收入與費用之認列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
法,由財政部定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一、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
額。
二、前項薪資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金、紅利及各種
補助費。但為雇主之目的,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差旅費、日支費及加班
費不超過規定標準者,及依第四條規定免稅之項目,不在此限。
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自願提繳之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合計在每月
工資百分之六範圍內,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年金保險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