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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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相關法律 203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
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
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
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
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
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
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
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
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
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
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
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
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
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
不受金額之限制。
2.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