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3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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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相關法律  203




                                一、免稅額:納稅義務人按規定減除其本人、配偶及合於下列規定扶養親
                                    屬之免稅額;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七十歲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

                                    五十。但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分開計算稅額者,納稅義務人不得再
                                    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
                                         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其年滿七十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

                                         者,免稅額增加百分之五十。
                                  (二)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二十歲,或滿二十歲以上,而因在校就

                                         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三)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同胞兄弟、姊妹未滿二十歲者,或滿二十

                                         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
                                         義務人扶養者。

                                  (四)納稅義務人其他親屬或家屬,合於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第四款
                                         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未滿二十歲或滿六十歲

                                         以上無謀生能力,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二、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就下列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擇一減除外,並

                                    減除特別扣除額:
                                  (一)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七萬三千元;有配偶者加倍扣

                                         除之。
                                  (二)列舉扣除額:

                                         1.  捐贈: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於教育、文化、公
                                           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百

                                           分之二十為限。但有關國防、勞軍之捐贈及對政府之捐獻,
                                           不受金額之限制。

                                         2.  保險費: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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