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9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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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財政部及金管會相關解釋令  209




                                    備  查。
                                二、本部 85 年 5 月 2 日台財稅第 851905499 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



                                                           財政部 98.07.21.  臺財稅字第 09800177380 號令


                                購入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取得抵押物者其處分債權損

                                益計算釋疑:
                                二、納稅義務人向資產管理公司購入 A、B 兩筆以不動產為抵押擔保品之

                                    債權,並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中以購入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取
                                    得 B 抵押物部分,納稅義務人所墊付債務人應負擔之強制執行費及法

                                    院移轉該抵押物所扣繳之土地增值稅,經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
                                    者,係屬納稅義務人未實現之收入,依本部 96 年 7 月 16 日台財稅字

                                    第 09604520160 號令規定計算處分債權損益時,准自法院拍賣價款中
                                    扣除。

                                三、參與拍賣以現金支付價款取得 A 抵押物,於取得該抵押物時尚無所得
                                    課稅問題;惟嗣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 74 條規定,將拍賣 A 抵押物所

                                    得價金扣除強制執行費用及稅捐稽徵法第 6 條規定之土地增值稅,以
                                    其餘額分配予債權人時,納稅義務人以債權人身分所受償之金額,減

                                    除債權之取得成本及費用後,應以其差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計入法
                                    院交付該受償金額年度之所得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又納稅義務人於法

                                    院強制執行程序完結後,因債權分配不足額而取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
                                    證,嗣倘獲債務人償付者,應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

                                    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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