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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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財政部及金管會相關解釋令 213
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得於整批不良債權轉售價格或自行
催收收回金額大於該批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時,就其差額部分,依本
部 92 年 9 月 17 日臺財稅字第 0920454039 號令規定按月彙總開立統
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二、所稱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種類,係指小額消費者信用貸款、
信用卡循環信用、現金卡循環信用、汽車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
房屋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及無擔保之房屋修繕貸款。
財政部 94.09.28. 臺財稅字第 09404512000 號函
一、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以整批「相同種類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
良債權」為一組合之不良債權,其取得及各回收債權之年度均委託會
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該批不良債權之取得成本得以整批
債權之實際交易價格認定。該批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應自轉
售、催收或處分之收入大於其取得成本之年度起,依法認列收益,課
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資產管理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應檢附各批次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各年度實際回收紀
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二、所稱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種類,係指小額消費者信用貸款、
信用卡循環信用、現金卡循環信用、汽車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
房屋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及無擔保之房屋修繕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