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3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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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財政部及金管會相關解釋令  213




                                    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得於整批不良債權轉售價格或自行
                                    催收收回金額大於該批不良債權之原始買價時,就其差額部分,依本

                                    部 92 年 9 月 17 日臺財稅字第 0920454039 號令規定按月彙總開立統
                                    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二、所稱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種類,係指小額消費者信用貸款、
                                    信用卡循環信用、現金卡循環信用、汽車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

                                    房屋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及無擔保之房屋修繕貸款。



                                                           財政部 94.09.28.  臺財稅字第 09404512000 號函


                                一、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金融機構以整批「相同種類之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
                                    良債權」為一組合之不良債權,其取得及各回收債權之年度均委託會

                                    計師辦理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者,該批不良債權之取得成本得以整批
                                    債權之實際交易價格認定。該批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應自轉

                                    售、催收或處分之收入大於其取得成本之年度起,依法認列收益,課
                                    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資產管理公司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時,應檢附各批次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各年度實際回收紀
                                    錄,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二、所稱無擔保消費性金融不良債權之種類,係指小額消費者信用貸款、
                                    信用卡循環信用、現金卡循環信用、汽車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

                                    房屋貸款擔保品拍賣後不足額及無擔保之房屋修繕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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