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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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公司       50         30         0        ※               ※
                         小  計      150       100        30        5               20
                        ※表示累積已收回之債權總額仍小於其入帳成本



                        註一:實際交易價格,係指買賣雙方於拍定或議定不良債權之購買總價後,依據債權
                             購買合約所約定之條件與狀況,於分價表或其他足資證明個別債權實際交易價
                             格之證明文件上,經買賣雙方確認應分配予個別債權之金額 (例如:分價表上
                             Borrower Allocation 欄位所列示個別借戶之分配金額)。本釋例係以○○資產管
                             理公司與金融機構簽訂「債權購買合約」,要求保留「於確認期間刪除與調整
                             購買價格」之權利為例說明:買方在確認期間終止前,可選擇從欲購買資產

                             (purchase pool)  中刪除瑕疵的資產,如刪除瑕疵資產造成整體購買價格的下
                             降,則調整後的購買價格即為有效購買價格;又買賣雙方於確認期間內,應對
                             個別資產、擔保品、抵押品、資產資訊清單與文件之正確性進行確認,如發生
                             合約約定之刪除資產、調整資產評價或購買價格等事項,則購買不良債權之最
                             初價格與最終價格,均應進行「比例調整」。○○資產公司與金融機構,為了
                             明確區別應刪除或比例調整之個別債權金額,一般係以書面文件確認個別債權
                             之實際交易價格。
                        註二:評定價值,係指資產管理公司於標購不良債權前,委託「公正第三人」、其他
                             鑑價機構、或資產管理公司所屬鑑價部門,針對每筆債權之擔保品及債務人狀

                             況所評定該不良債權之價值。本釋例係假設○○資產公司於購買前,曾委託公
                             正第三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針對該批不良債權進行專業鑑價,
                             並取具相關評價報告。
                        註三:帳面價值,係指逾期放款之各項放款及其他授信款項、協議分期償還案件等符
                             合不良債權定義之各項債權,於合約約定之交易日,帳面上未償還之本金、利
                             息、違約金及其他金融機構擁有之債權帳面餘額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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