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不良債權交易課稅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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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財政部及金管會相關解釋令  221




                             釋例四

                                ○○資產管理公司以 2 億元之資金向金融機構購入一筆不良債權 (帳面價
                                值為 10 億元),並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抵押物。○

                                ○資產管理公司於評估該不動產抵押物之市場價值後,決定自行承受,並
                                於法拍程序中以 6 億元之法拍價款承受該不動產抵押物,嗣後以 4 億元之

                                價格將該不動產出售予第三人,收回現金。其認列損益之時點及金額說明

                                如次:
                                一、自法拍程序中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抵押物時
                                    處分不良債權利益=6 億元-2 億元=4 億元

                                二、出售不動產抵押物時

                                    處分資產損失=4 億元-6 億元=2 億元



                             釋例五

                                債務人以 120 萬元代價向甲購買土地,並以該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

                                款 100 萬元。嗣後因債務人逾期還款,金融機構將該筆不良債權出售予○
                                ○資產管理公司,售價為 60 萬元。○○資產管理公司取得該筆不良債權

                                後,即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抵押物。○○資產管理公
                                司於評估該不動產抵押物之市場價值後,決定自行承受,並於法拍程序中

                                以 80 萬元之法拍價額承受該不動產抵押物,及不足清償部分之債權憑
                                證,嗣後以 70 萬元之價格將該不動產出售予乙,收回現金。乙持有該土

                                地一段期間後出售,售價為 120 萬元。本釋例交易流程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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