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次貸風暴下的省思-解開CDS及CDO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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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字  眼  ,就可能涉及資       訊  不實,    甚  至可能成為     保  險公司用來      欺矇   其股  東  的工具。
            保  險公司的股      東  們  會  誤  認  為  經  營團隊  以  低  風險的  方式  創造  了  好  的  投  資  績  效  ,  甚  至

            鼓勵   此種   投  資  操  作,一  旦  所  連  結的標的  物  發生信用風險,公司及股              東  們  損失可能
            十  分  慘  重  ,此種  狀  況  承作的銀行     亦難辭   其  咎  。



                                                                             東
                                                                               ,則此交易對
            易對手(風險承擔者  當  然,  也  有  些  外商銀行在承作此類商品時做了「風險 商品的購  買  者)  刻  意  欺瞞  其  董  事  會或  充  分  揭  露  」,此時  若  交
                                                                        其股
                                 或
            手  應  負  全  責  。以  下  將  舉  一「風險  充  分  揭  露  」的實  例  說  明  之。
                 為了   保護  交易   雙方  ,其中有關的交易           條  件已  做  更改  ,  只  保留  其交易   架  構。此
            交易為一信用         連  結  投  資(  CLI  ;  Credit-Linked Investment  )商品,由  某  外商銀行

            台  北  分  行  推  出,  仔  細  檢視  其  內容  ,該  份  契約  十  分  完  整  ,可作為讀者    極  佳的參    考
            (參見    附錄   C )。
                 整  份  契約除了主約外(          the  “  Contract  ”  )外,  尚  包  含  A  、  B  、  C  三  個  附  約

            (  Schedule  );其中    Schedule A  規範  其他的    條  件  及  各  種  情況  的  處  理(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  Schedule B  為  投  資  人聲明  對  條  文充  分  的理  解  並  確  認  條  文  中的  文

            字
               揭
                   的說
            險  皆為 露  真  實( 明  Representation and Warranties of the Investors  )。     ),  Schedule C  則為風
                          (
                            Risk Disclosure Statement
                 在風險    揭  露  的說  明  中,本交易     揭  露  了市場風險(      Market Risk  )、流動性風險
            (  Liquidity Risk  )、  波  動性風險(     Volatility Risk  )、匯率風險(      Exchange Rate
            Risk  )、交易對手風險(          Counterparty Risk  )、  槓桿  風險(    Gearing Risk  )、評價

            風險(    Pricing Risk  )及作業風險(       Operational Risk  )等;  同  時在最後商品的        重  要
            事項中,說       明  本交易是不      保  證  保  本的,且信用事       件  發生時,損失可         達  65%  (  the
            Contract is NOT Guaranteed Principal Prot  ected. When a Credit Event Occurs, the

            Investor Will Suffer a Potential Loss of  “  65% of Contract Amount outstanding  ”
            Arising from the Credit Event Itself  )。此一交易契約可謂是一            良好   的  範例  ,值得

            稱
               道
                 。
                 為    免  大  眾  受到  誤  導  ,金  管會已  函令  銀行,將上述商品        正  名為「信用      連  結  組  合
                                                               3
            式  商品(    Contract-Linked Investment Contract  )」   。雖然    國  內  已  有  規範  ,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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