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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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五是具備較為完善的醫療服務網路及資訊管理系統。
四、保險公司應採取有效措施,大力提高基本醫療保障管理業務水準。針
對基本醫療保障業務特點,制定順暢、高效的業務流程,簡化醫療費
用審核及報銷程式,縮短報銷時間。建立相對獨立的基本醫療保障管
理業務資訊技術系統,完善資訊系統功能,保障安全穩定運行。本著
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和有利於風險控制的原則,與政府有關部門合作,
搭建佈局合理、服務優質、管理規範的醫療服務網路。
五、保險公司要加強基本醫療保障管理業務風險管理。建立基本醫療保障
管理業務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嚴格財務收支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強
化統計分析工作,即時監測業務經營狀況;及時跟蹤研究國家基本醫
療保障政策的發展和變化,注意防範政策風險和道德風險;嚴格遵守
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合規開展基本醫療保障管理業務。
六、保險公司應積極與政府衛生、社會保障等部門溝通,宣傳商業保險在
建立和完善醫療保障體系中的作用,積極爭取政策支持。
保險公司應積極爭取與有關政府部門建立基本醫療保障資訊共用機
制,分享基本醫療保障有關資料、資訊和資料,建立和完善自身統計
與分析制度,夯實健康保險資料基礎。
七、保險公司開展基本醫療保障管理業務應提前與當地保監局溝通,並于
合同簽訂後十日內向當地保監局報告;提前解除或終止業務的,應提
前與政府基本醫療保障管理部門協商一致,認真做好善後和交接工
作,維護保險業的形象,並及時告知當地保監局。
保險公司參與政府基本醫療保障管理招投標的,總公司應當加強指導,
公司總精算師(精算責任人)應當提供聲明,保證不以低於成本價或通
過貼費方式承接基本醫療保障管理業務。保險公司中標後,應當將中標
情況及公司總精算師(精算責任人)的聲明向當地保監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