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7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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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保險的保費支出可以按天津市人民政府給予的稅收優惠政
策在所得稅前扣除。享受稅收優惠的個人補充養老保險,投
保人和被保險人必須為同一人。
第四十三條 企業為職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的費用支出在本企業上年度職
工工資總額 8%以內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補充
養老保險的個人交費部分則可在個人工資薪金收入 30%以內
的部分,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
第四十四條 投保企業交費後憑保險公司出具的發票和保單影本作為企業
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個人購買補充養老保險的,保險公司
出具的首續期發票可以作為享受稅收優惠的憑據。
第四十五條 個人購買月交型補充養老保險產品後,應將保險公司開具的
發票交付用人單位作為扣除憑據。用人單位計算代扣代交個
人所得稅金額時,應以當月交納的保費為上限在個人工資薪
金收入 30%以內的部分於當月或次月個人所得稅前一次性扣
除。
第四十六條 個人購買年交型補充養老保險產品時,應于交費後取得保險
公司開具的發票交付用人單位作為扣除憑據。用人單位計算
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金額時,應把年交保費平均到 12 個月,
以平均後的每月保費金額為上限,在個人工資薪金收入 30%
以內的部分,從當月或次月開始起 12 個月內在個人所得稅前
扣除。
第四十七條 個人申請退保的,保險公司應將個人的退保情況報送稅務部
門,由個人到稅務部門進行補稅,補稅後稅務部門開具補稅
憑據,保險公司收到稅務部門的補稅憑據後方可給個人支付
退保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