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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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約束,但應當根據公司投資收益率審慎確定。
保險公司開發萬能保險形式的補充養老保險產品,最低保證
利率不受《關於調整壽險保單預定利率的緊急通知》(保監
發[1999]93 號)規定的約束,但應當根據公司投資收益率
審慎確定。
第三十條 保險公司開發補充養老保險產品,應當控制銷售和管理成本。
傳統壽險形式的補充養老保險產品的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關
於下發有關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發[1999]90 號)中所規
定的費用率上限的 80%,萬能保險和投資連結保險形式的補充
養老保險產品的費用收取不得超過《關於印發投資連結保險、
萬能保險精算規定的通知》(保監壽險[2007]335 號)中所
規定的費用上限的 90%。
第三十一條 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有關精算規定對補充養老保險提取責任準
備金,採用的評估利率不得高於預定利率,並不得高於年複
利 3.5%。
第三十二條 保險公司經營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在會計年度精算報告中應
當單獨報告。
第四章 資訊披露
第三十三條 保險公司經營萬能保險和投資連結保險形式的補充養老保險
業務,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進行資訊披露。
第三十四條 保險公司經營萬能保險形式的補充養老保險業務,應當向投
保人、被保險人提供查詢帳戶和個人帳戶有關資訊的便利,
包括保證利率、結算利率、個人帳戶價值等資訊,資訊更新
的頻率不低於每月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