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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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濱海新區補充養老保險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

                               見》(國發[2006]20 號)、《關於加快天津濱海新區保險改革
                               試驗區創新發展的意見》(保監發[2007]110 號)和《關於在

                               天津濱海新區試點補充養老保險的通知》(保監發[2008]28
                               號),規範保險公司補充養老保險業務,保護補充養老保險業務

                               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推動社會多層次
                               養老保障體系的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

                               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

                               司發揮專業優勢,通過個人養老保險、團體養老保險等多種養老
                               保險業務,為個人和團體提供補充養老保障服務。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
                               登記註冊的人壽保險公司和養老保險公司。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補充養老保險,包括個人補充養老保險和團體補充養
                               老保險。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養老保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認定為
                               個人補充養老保險:

                               (一)保單簽發時,提供年金選擇權,具體包括一次領取、終身
                                      領取、定期領取和定期保證領取四類選擇權;

                               (二)對於每一名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可以區分為積累期和領取
                                      期。在積累期內,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可以領取屬於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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