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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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濱海新區補充養老保險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有關問題的意
見》(國發[2006]20 號)、《關於加快天津濱海新區保險改革
試驗區創新發展的意見》(保監發[2007]110 號)和《關於在
天津濱海新區試點補充養老保險的通知》(保監發[2008]28
號),規範保險公司補充養老保險業務,保護補充養老保險業務
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業健康發展,推動社會多層次
養老保障體系的完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
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
司發揮專業優勢,通過個人養老保險、團體養老保險等多種養老
保險業務,為個人和團體提供補充養老保障服務。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
登記註冊的人壽保險公司和養老保險公司。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補充養老保險,包括個人補充養老保險和團體補充養
老保險。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個人養老保險,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可以認定為
個人補充養老保險:
(一)保單簽發時,提供年金選擇權,具體包括一次領取、終身
領取、定期領取和定期保證領取四類選擇權;
(二)對於每一名被保險人,保險期間可以區分為積累期和領取
期。在積累期內,如果被保險人死亡,可以領取屬於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