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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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
保監發[2008]42 號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為規範保險公司開展的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促進業務持續健康發
展,推動保險業為構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發揮更積極作用,現將有關事
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是指保險公司接受政府部門、企
事業單位等團體客戶的委託,為其提供方案設計、諮詢建議、委託基
金管理、醫療服務調查、醫療費用審核、醫療費用報銷支付等經辦管
理服務。
保險公司依據委託管理合同,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收取委託
管理費用,不承擔委託基金的虧損和盈餘。
二、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委託管理合
同,列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確雙方的法律關係。
三、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應當符合《健康保險管理辦
法》第八條規定的經營健康保險的各項條件,並在開辦地區設有分支
機構或行銷服務部和相應的醫療服務合作網路。
四、保險公司開展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應由總公司開發產品,並向
中國保監會備案。備案材料應不遲於產品銷售後 7 日內報送中國保監
會。備案產品名稱應符合以下一般格式:
保險公司名稱+說明性文字+健康保障委託管理產品
五、備案時,應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健康保障委託管理產品備案報送材料清單表》,加蓋保險公
司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