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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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加強航空意外保險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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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保險公司:

                          為維護被保險人的利益,規範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
                      航空意外保險)業務的發展,經研究,現將加強航空意外保險管理有關事

                      項通知如下:
                      一、廢止《關於發佈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行業指導性條款的公告》(保

                          監會公告 43 號)。各保險公司不得以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行業指導
                          性條款名義銷售航空意外保險。

                      二、各保險公司應按照《人身保險產品審批和備案管理辦法》(保監會令
                          [2004]6 號)、《財產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

                          (保監會令[2005]4 號)及其相關規定向中國保監會辦理航空意外
                          保險條款、費率的備案手續。

                      三、各保險公司銷售航空意外險必須實現公司內部電腦聯網、電腦出單和
                          即時管理,確保客戶資訊資料能完整及時地記錄在業務管理系統。

                      四、各保險公司應當加強航空意外保險的保單管理和保單防偽工作,防止

                          出現保單流失和偽造保單。如發現偽造保單,應及時向當地保監局報
                          告。
                      五、各保險公司應加強航空意外保險的內控管理,不得坐扣保費、截留保

                          費,不得委託未具有合法資格的保險代理人銷售航空意外保險。保險
                          公司應建立對分支機構銷售航空意外保險的監督檢查機制。

                      六、各保險公司必須對航空意外保險業務做好再保險安排,並在每年向中
                          國保監會上報的再保計畫中單獨列明航空意外保險的再保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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