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0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300

284





                      四、完善電話回訪制度,加大對銷售行為事後監督
                          (一)各人身保險公司要加大回訪力度。對新簽發的投資連結保險保

                                 單必須在猶豫期內實行 100%電話回訪。通過電話確實無法取
                                 得聯繫的,可以通過信函或者派人上門的方式進行回訪。

                          (二)電話回訪應當進行電話錄音;通過信函或派人上門回訪的,必
                                 須製作回訪記錄,詳細記錄回訪內容,並由投保人簽字確認。

                                 各人身保險公司必須妥善保管回訪錄音和回訪記錄,保存時間
                                 不得少於 5 年。

                          (三)各人身保險公司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制定回訪內容,至少應當
                                 包括:

                                 1.  確認投保人是否已經收到保險合同,並告知投保人猶豫期權
                                    利;

                                 2.  瞭解銷售人員是否向投保人出示了產品條款和產品說明書,
                                    投保人是否認真閱讀了產品條款和產品說明書;

                                 3.  確認投保單等重要文件是否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親筆簽名,
                                    並告知代簽名可能對合同效力、保險理賠帶來重大影響;

                                 4.  確認客戶瞭解初始費用、保單管理費、資產管理費、部分領
                                    取手續費、退保費用等各項費用扣除情況;

                                 5. 提醒投保人投資有風險,實際投資收益可能贏利或虧損;
                                 6. 其他需要向客戶確認或者說明的事項。

                      五、做好客戶服務工作,及時化解風險隱患
                          (一)建立日常分析制度,各人身保險公司要定期總結回訪、諮詢、

                                 投訴中暴露出的問題,抓住苗頭性問題及早化解風險隱患。
                          (二)建立健全糾紛處理機制,特別是要妥善處理好因為銷售誤導而

                                 引發的各類退保糾紛,防止風險積聚、甚至引發群體性事件,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