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9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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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後續考核,未通過考核的,應取消其銷售投資連結保險資
格。
(三)各人身保險公司應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後續管理,完善退出機
制。同一銷售人員被查實存在兩次以上銷售誤導的,不得再授
權其銷售投資連結保險;同一代理網點被查實存在兩次以上銷
售誤導的,不得再與其續簽投資連結保險代理合同。
三、加強資訊披露管理,確保資訊披露的客觀、真實和完整性
(一)各人身保險公司必須嚴格按照我會資訊披露有關規定做好各項
資訊披露工作,及時、準確向客戶公佈投資帳戶單位價值,寄
送投連保單狀態報告等資訊,報告內容不得違反監管規定。
(二)各人身保險公司使用假設收益率向客戶進行利益演示的,必須
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謹慎選擇演示利率,並在演示檔中註明所採
用的演示利率指標。
(三)各人身保險公司銷售人員要向客戶正確說明投資連結保險的費
用扣除情況,包括初始費用、保單管理費、資產管理費、部分
領取手續費、退保費用。要在簽訂保險合同前,得到投保人的
簽字確認。
(四)各人身保險公司要切實履行對所有資訊披露的管控責任。所有
資訊披露材料,包括通過網路、電視或手機短信等媒介發送的
產品宣傳資訊,必須由總公司統一設計、印製,或者經過總公
司的批准授權。其他分支機構和銷售人員一律不得擅自更改或
私自印刷。所有資訊披露內容必須與產品條款和產品說明書保
持一致,不得對客戶進行欺騙、誤導,不得有重大隱瞞。同時
必須註明公司名稱、網址和客戶服務電話,方便客戶核實宣傳
內容的真實性,並獲取進一步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