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311

295





                                          險人的保險金。領取期應當從被保險人達到勞動部門規定
                                          的退休年齡開始。

                                   保險公司應當至少同時提供前款中的四類選擇權。死亡保險金為
                                   累計所交保費和帳戶價值兩者取較大者。被保險人的領取時間不

                                   得早於勞動部門規定的退休年齡。
                           第六條  符合第五條中的條件和下列條件的團體養老保險,經中國保監會
                                   批准,可以認定為團體補充養老保險:

                                   (一)為每一名被保險人建立個人帳戶,至少每月向投保人和被

                                          保險人提供完整的個人帳戶資訊;
                                   (二)被保險人正常離職時,應當允許該被保險人選擇將其利益

                                          保留在原補充養老保險內,或者將其利益移轉至同一保險
                                          公司或者其他保險公司提供的補充養老保險;

                                   (三)被保險人因發生離職、升學、參軍、出國等情況或家庭生
                                          活發生重大困難時,需要提前領取的,需經投保人同意

                                          後,報有關稅務部門批准,並補交稅金。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積極進行補充養老保險創新,根據市場情況開發適

                                   合不同個人和團體需要的補充養老保險產品。
                           第八條  投保人購買補充養老保險,可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給予的稅收優

                                   惠。
                           第九條  在天津市開展有關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的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十條  保險公司經營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可以採用傳統壽險、萬能保
                                   險、投資連結保險和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保險公司採用

                                   投資連結保險形式的,應當提供不同風險程度的投資帳戶供投保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