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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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人的保險金。領取期應當從被保險人達到勞動部門規定
的退休年齡開始。
保險公司應當至少同時提供前款中的四類選擇權。死亡保險金為
累計所交保費和帳戶價值兩者取較大者。被保險人的領取時間不
得早於勞動部門規定的退休年齡。
第六條 符合第五條中的條件和下列條件的團體養老保險,經中國保監會
批准,可以認定為團體補充養老保險:
(一)為每一名被保險人建立個人帳戶,至少每月向投保人和被
保險人提供完整的個人帳戶資訊;
(二)被保險人正常離職時,應當允許該被保險人選擇將其利益
保留在原補充養老保險內,或者將其利益移轉至同一保險
公司或者其他保險公司提供的補充養老保險;
(三)被保險人因發生離職、升學、參軍、出國等情況或家庭生
活發生重大困難時,需要提前領取的,需經投保人同意
後,報有關稅務部門批准,並補交稅金。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當積極進行補充養老保險創新,根據市場情況開發適
合不同個人和團體需要的補充養老保險產品。
第八條 投保人購買補充養老保險,可享受天津市人民政府給予的稅收優
惠。
第九條 在天津市開展有關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的活動,適用本細則。
第二章 經營管理
第十條 保險公司經營補充養老保險業務,可以採用傳統壽險、萬能保
險、投資連結保險和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形式。保險公司採用
投資連結保險形式的,應當提供不同風險程度的投資帳戶供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