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P. 314

298





                                   其他不可抗力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的,被保險人的利益應當轉
                                   移至同一保險公司或者其他保險公司提供的補充養老保險。

                      第二十三條  除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情形外,團體補充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
                                   不得提前領取個人帳戶價值。

                      第二十四條  團體補充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提前領取個人帳戶價值的,應
                                   當一次領取全部個人帳戶價值。保險公司應當在被保險人提
                                   前領取個人帳戶價值之後取消其個人帳戶。

                      第二十五條  團體補充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分擔交費的,保險合同中應當

                                   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交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
                                   交費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

                      第二十六條  團體補充養老保險合同設置公共帳戶的,被保險人交費部分
                                   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帳戶。


                      第三章  產品管理


                      第二十七條  補充養老保險產品,應當經中國保監會審批、天津市稅務部
                                   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經營補充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按《人身保險產品審
                                   批和備案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4]6 號)和《保險公

                                   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4 號)的規
                                   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負責。
                                   保險公司在補充養老保險的產品精算報告中應當提交定價基

                                   礎和評估基礎的確定依據。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開發補充養老保險產品,預定利率不受《關於調整

                                   壽險保單預定利率的緊急通知》(保監發[1999]93 號)規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