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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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不可抗力導致保險合同終止的,被保險人的利益應當轉
移至同一保險公司或者其他保險公司提供的補充養老保險。
第二十三條 除第六條第三項規定情形外,團體補充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
不得提前領取個人帳戶價值。
第二十四條 團體補充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提前領取個人帳戶價值的,應
當一次領取全部個人帳戶價值。保險公司應當在被保險人提
前領取個人帳戶價值之後取消其個人帳戶。
第二十五條 團體補充養老保險的被保險人分擔交費的,保險合同中應當
明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各自交費部分的權益歸屬,被保險人
交費部分的權益應當完全歸屬其本人。
第二十六條 團體補充養老保險合同設置公共帳戶的,被保險人交費部分
的權益不得計入公共帳戶。
第三章 產品管理
第二十七條 補充養老保險產品,應當經中國保監會審批、天津市稅務部
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經營補充養老保險業務,應當按《人身保險產品審
批和備案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4]6 號)和《保險公
司養老保險業務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07]4 號)的規
定提交申請材料,並對申請材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負責。
保險公司在補充養老保險的產品精算報告中應當提交定價基
礎和評估基礎的確定依據。
第二十九條 保險公司開發補充養老保險產品,預定利率不受《關於調整
壽險保單預定利率的緊急通知》(保監發[1999]93 號)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