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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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應當製作獨立的《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書》,明確提示投
                                      資風險;投保人堅持選擇的,應當在《高風險投資組合提示
                                      書》上簽字確認。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銷售個人補充養老保險產品,應當對其所包含的各種

                                      養老年金領取方式,向投保人提供領取金額示例。
                           第十六條  保險公司銷售團體補充養老保險產品,應當向每個被保險人簽

                                      發保險憑證。保險憑證應當記載團體補充養老保險合同約定的
                                      保險責任,以及被保險人享有的合同權益。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經營團體補充養老保險業務,應當在合同到期給付
                                      時,要求投保人提供被保險人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有效證

                                      明。因特殊情況提前退休的,可以在辦理退休手續後重新計算
                                      領取金額。

                           第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當加強對補充養老保險業務銷售人員和管理人員的
                                      培訓與管理,提高其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不得唆使、誤導銷

                                      售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違背誠信義務的活動。
                           第十九條  保險公司經營補充養老保險業務,應當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系

                                      統,為補充養老保險設立單獨帳戶,對補充養老保險業務進行
                                      單獨核算。

                           第二十條  保險公司經營補充養老保險業務,應當建立完善的業務管理系
                                      統,能夠滿足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的稅收處理、帳戶查詢和帳戶

                                      資訊更新等業務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經營補充養老保險業務,不得向投保人和被保險人

                                        提供保單貸款。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經營團體補充養老保險業務,應當與投保人協商一

                                        致後,在保險合同中約定不得退保。因投保人解散、破產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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