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6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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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條  保險公司經營投資連結保險形式的補充養老保險業務,應當
                                   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供查詢帳戶和個人帳戶有關資訊的便

                                   利,包括帳戶投資單位數、投資單位價值等資訊,資訊更新
                                   的頻率不低於每週一次。

                      第三十六條  保險公司經營萬能保險和投資連結保險形式的補充養老保險
                                   業務,應當按照中國保監會的要求定期寄送保單狀態報告、
                                   業績報告等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保險公司使用的資訊披露材料,應當由總公司或其授權的分

                                   公司統一管理。
                      第三十八條  保險公司應將產品說明書、保險利益測算書、公告制度及客

                                   戶報告制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法律責
                                   任人應對報備材料出具精算聲明書和法律聲明書,保證報備

                                   材料客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第三十九條  保險公司在公告、寄送客戶報告之前,應將公告、客戶報告

                                   內容報中國保監會備案。保險公司總精算師、法律責任人應
                                   對報備材料出具精算聲明書和法律聲明書,保證報備材料客

                                   觀、真實、無重大遺漏。
                      第四十條  保險公司採用其他形式經營補充養老保險,經中國保監會認定

                                 後,應當參照本細則中最相類似的產品形式進行資訊披露。

                      第五章  稅收管理


                      第四十一條  享受補充養老保險稅收優惠的企業應是在天津市註冊並經營

                                   的企業,享受補充養老保險稅收優惠的個人所受雇的企業應
                                   是在天津市註冊並經營的企業。

                      第四十二條  企業為職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的費用支出和個人購買補充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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