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1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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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保監局應加強基本醫療保障管理業務監管,規範市場秩序,對違規
行為或惡性競爭行為依法採取監管措施,維護參保人員和單位的合法
權益。
九、保險公司應積極開發與基本醫療保障專案對接的補充保險產品,提升
對基本醫療保障參保人員的保障程度和層次。積極開發適應基本醫療
保障參保人員和單位需求的養老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開展形式多樣
的健康管理服務,滿足多樣化的保障需求。
十、《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所提到的“公費醫療、
社會醫療保險”包括新農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
療保險等政府舉辦的基本醫療保障專案。
保險公司在銷售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時未對投保人是否擁有和使
用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進行區別對待的,理賠時也不應區別對
待,即賠付時不得先行扣除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已經支付的費
用。
十一、保險責任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醫療費用補償的保險產品,適用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規定。
十二、保險業參與城鄉醫療救助管理工作的,可參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執
行。
本通知自發佈之日起實施,以前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
準。
二○○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