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2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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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的通知
保監發[2009]10 號
各保監局,各壽險公司、健康險公司、養老險公司:
為加強風險防範,完善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切實保護投保人和被
保險人的利益,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要高度重視對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的管理工作,確保通過合格
的銷售人員,經由合適的銷售管道,將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給具有相應
風險承受能力的客戶人群。
二、保險公司委託銀行代理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的,應嚴格限制在銀行理財
中心和理財櫃銷售,不得通過銀行儲蓄櫃檯銷售投資連結保險。
三、投資連結保險銷售人員必須擁有資格證書,且應至少擁有 1 年壽險銷
售經驗,並無不良記錄。
四、投資連結保險銷售人員應接受不少於 40 個小時的專項培訓。保險公司
應將相關培訓材料報當地保監局備案。
五、保險公司在銀行管道銷售投資連結保險,其新單躉交保費不得低於人
民幣 3 萬元。
六、保險公司應建立風險測評制度。投資連結保險銷售人員需與客戶共同
完成對客戶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保目的,以及對相關風險的認知
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評估客戶是否適合購買所推介的投資連結保險產
品,並將評估意見告知客戶,雙方簽字確認。如果客戶評估報告認為
該客戶不適宜購買,但客戶仍然要求購買的,保險公司應以專門檔列
明保險公司意見、客戶意願和其他需要說明的必要事項,雙方簽字認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