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5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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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險合同。
                           四、萬能保險、投資連結保險可以提供持續獎金,以鼓勵消費者長期持有
                               保單,或鼓勵消費者持續交費。

                               按照帳戶價值、累計已交保險費或躉交保險費的一定比例給付的持續

                               獎金,其首次給付時間應不早於第 5 個保單年度。
                               按照當期期交保險費的一定比例給付的持續獎金,可在投保人交納第

                               2 期保險費時開始給付,給付比例應不得高於當期期交保險費的 2%,
                               未交納期交保險費的保單年度不應給付持續獎金。

                           五、各保險公司應科學估計負債現金流,按照負債情況合理配置資產,做
                               好資產負債匹配工作。公司設計產品時應充分考慮本公司實際的資金

                               運用能力,配置資產時應實現資產回報率與產品預定的投資回報率相
                               匹配,並充分考慮負債所需現金流的時點與金額。

                           六、各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科學、高效、貼近市場的產品創新與開發管理
                               機制,加強自主創新和專業化經營,進一步推動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

                               蓄型產品在“三農”、健康、養老等重點領域的發展,進一步發展面向低
                               收入人群的小額定期壽險和意外傷害保險,進一步發展滿足社會大眾

                               多樣化需求的養老保險和健康保險。
                           七、各保險公司應建立健全資訊披露制度,加強對銷售人員的培訓與管

                               理,加強消費者教育,宣傳科學的保險消費理念,說明消費者根據自
                               身的保障需求和財務狀況選擇、購買合適的人身保險產品。

                           八、業務結構調整是一項系統工程,各保險公司應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艱
                               巨性和複雜性,制定中長期業務結構調整規劃,並納入公司總體發展

                               戰略之中。制定規劃時,各保險公司應明確結構調整的階段性目標和
                               措施,根據目標市場的需求,保持各類產品、各銷售管道的相對均衡

                               穩定,有效抵禦各類風險,推動業務平穩健康發展;應遵循壽險業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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