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4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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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加快業務結構調整進一步發揮保險保障功能的指導意見
保監發[2009]11 號
各人身保險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08]126 號),貫徹落實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全國保險監管
工作會議精神,充分發揮保險的風險保障功能,進一步推動人身保險業務
結構調整,加大風險保障型和長期儲蓄型產品發展力度,促進保險業平穩
健康發展,現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各保險公司應充分認識加快業務結構調整、進一步發揮保險保障功能
的重要意義。保持科學合理的業務結構是人身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
發展全域,促進行業平穩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各保險公司應將業務
結構調整工作與防範化解風險緊密結合起來,與保護消費者利益、提
高服務水準緊密結合起來,與轉變發展方式緊密結合起來,與發揮保
險的風險管理和保障功能緊密結合起來。
二、鼓勵各保險公司在產品開發、培訓、銷售和管理等各個工作環節,積
極採取措施,有效配置資源,加大力度發展風險保障型人身保險產
品,主要包括意外傷害保險、健康保險、養老年金保險、定期壽險和
有效保額不低於 10 倍期交保險費或 2 倍躉交保險費的終身壽險、兩全
保險。
有效保額是指在各種給付條件下該保險產品的最小給付金額。
三、鼓勵各保險公司強化長期儲蓄型人身保險產品的長期儲蓄功能。兩全
保險保險期間不得短於 5 年,鼓勵發展保險期間不短於 10 年的兩全保
險。不得通過宣傳誤導、降低退保費用等手段誘導消費者提前解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