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19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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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保險業參與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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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保監局,各保險公司:

                               近年來,保險業利用自身的專業技術優勢,以多種形式積極參與了部
                           分地區的城鎮職工或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農合等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工

                           作,積累了一些經驗,取得了較好成效。為充分發揮保險的社會管理功
                           能,鼓勵和規範保險業進一步做好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工作,現將有關問題

                           通知如下:
                           一、保險業應積極探索參與基本醫療保障管理的有效方式,推動醫療保障

                               體系的健康發展。保險業參與基本醫療保障管理要遵循國家有關基本
                               醫療保障政策、法律和行政法規,積極穩妥地做好展業、理賠、服務

                               等管理工作。

                           二、保險業參與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原則上應採用委託管理模式提供經辦服
                               務,並按照健康保障委託管理業務的有關規定,與政府簽訂委託管理
                               合同,提供相應管理服務。保險公司收取委託管理服務費用,但不得

                               承擔受託管理的醫療保障基金的盈虧和投資風險。

                               採用保險合同模式參與基本醫療保障管理的,應遵守《健康保險管理
                               辦法》的有關規定,條件成熟時,應因地制宜逐步向委託管理模式過
                               渡。

                           三、保險公司開展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工作原則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

                               《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第八條所規定的各項條件;二是總公司同意開
                               展管理業務,並提供支援;三是組織健全,內控嚴密,服務網路完
                               善,在擬開辦地區設有分支機構;四是配備基本醫療保障管理專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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