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23 - 中國大陸保險法規彙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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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保險公司應加強對農村地區(即縣及縣以下地區)銷售投資連結保險
                               的管理,制定明確的發展規劃、銷售管理方案和風險控制措施並報當
                               地保監局備案,對銷售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向當地保監局報告。

                           八、各保監局應加強對保險公司在農村地區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的管理,積

                               極採取有效監管手段和措施,以防範損害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利益行為
                               的發生。

                           九、保險公司應加強對銀行等兼業代理機構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的管理,至
                               少每半年對代理機構的銷售合規性進行一次檢查評估。

                           十、本通知適用于保險公司向個人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的經營活動。
                               本通知自 2009 年 3 月 15 日起執行。各保險公司接到本通知後,要對

                           本公司投資連結保險銷售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自查自糾,並於 2009 年
                           3 月 1 日前將自查自糾報告報送我會,同時各保險公司省級分公司將自查自

                           糾報告報送當地保監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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